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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光收100万捐寺庙:做慈善不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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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19:2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志光今年60岁,广东海丰人。他曾任汕头市市长、市委书记,案发前任深圳市政协副主席。2011年2月25日,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黄志光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黄志光的仕途画上休止符。
  去年,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一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取商人100万后又捐给寺庙不属于受贿。宣判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判决中关于该事实部分的认定有误,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了抗诉。昨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
  检方指控受贿500余万
  法院认定受贿300余万
  黄志光被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并非法持有6支制式猎枪和1支制式气枪。去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院对黄志光案一审宣判。广州中院认定黄志光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有7支枪,已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黄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受贿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中一笔是12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的款项,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另一笔则是用于捐赠寺庙的100万元。公诉机关的指控称,黄志光在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其子黄某的名义捐给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并为李亚鹤的公司参加汕头市项目提供帮助。广州中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均是捐资建佛,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以其子名义登记捐赠,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即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
  一审宣判后,黄志光曾提出过上诉,后来又主动撤销了上诉。但此案并未完结,广州市检察院又提出了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了广州市检察院的抗诉。
  检方指收百万已完成受贿
  黄志光称是为寺庙拉赞助
  黄志光昨日当庭讲述了被捐给鸡鸣寺这100万元的来龙去脉。他说,2008年,一次做完法事后,住持称寺里欲修建一座大佛,资金缺口很大,希望黄志光帮忙请些老板赞助。他一口答应。后来,李亚鹤同意给鸡鸣寺捐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同意了。
  后来,黄志光的儿子从国外留学回来,想做生意但没经验,黄志光便叫其去向李亚鹤请教。一天夜里,黄志光的儿子去见了李亚鹤,临走时,李亚鹤让黄志光的儿子把一个纸箱子带回家,并告诉黄的儿子这是“土特产”。黄志光称,这箱“土特产”在家中放了十来天,他们从来没有打开。
  直到前去鸡鸣寺捐款的头一天,李亚鹤特意交代黄志光一定要把纸箱带上。黄志光说,此时他才猜到纸箱子中装的是钱。
  第二天,黄志光将纸箱子带到了鸡鸣寺,当着鸡鸣寺财务等人的面,才首次将纸箱子打开清点后发现,里面装了100万元。由于担心自己公务员的身份,黄志光将这100万元以其子的名义捐给了鸡鸣寺。
  广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及广东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书都认为,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给予的100万元,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这100万元后来被捐给了鸡鸣寺,但这是对受贿款的处置,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检方要求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对于检方的抗诉意见,黄志光认为,他的本意就是为寺庙拉赞助。他从始至终主观上都没有占有这100万元的想法。
  对于黄志光的说法,检察员再次强调,黄志光收钱后,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其后他怎么处置钱款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记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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